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基本税率为17%。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