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所得财物应该退给被害人。诈骗案中赃款被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便是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依旧会被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追赃的方式:
1、机关在诈骗案件终结后,根据具体诈骗情况,处分冻结、查封、扣押的债骗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诈骗人返还;
3、诈骗人主动退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