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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强拆行为合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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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市、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拆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不管公民的房屋是否是唯一的合法住房,都有被强制拆除的可能。当然此种强拆的行为由于损害了合法者的权益,故此实施拆迁行为的人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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