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预防性、制止性、针对人身和财物、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紧密相连、具有临时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