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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中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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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包括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现场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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