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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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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调查与审查:行政机关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 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3.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 制作执行决定书: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等。

5. 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

6. 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此外,只有特定的机关和才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且必须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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