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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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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判决生效怎样执行

人民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二、行政诉讼合议庭怎么判决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在五种情况下,人民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6)履行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判决给予补偿。

三、行政诉讼败诉是否执行

行政诉讼败诉是需要执行人民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等措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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