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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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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拘留并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因为它是一种单方的行为,即特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被行政拘留的能折抵刑期。这一观点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响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响应罚金”。

行与刑法均属公法范畴,二者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价值取向和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处罚的功能实现上,有着一致性。在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其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最严厉的就是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

总的来说,对于违法行为人来说,被行政拘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在实施处罚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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