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诉讼,包括: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同时,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复议前置的情况,包括哪些情况下需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以及哪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文章还提到了诉讼时效和管辖规定等相关内容。最后,文章介绍了执行规定,包括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判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