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实施时间、目的、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 人民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立即执行。经人民院长批准,人民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