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以下是各种强制措施的具体介绍:
1. 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 拘留
拘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 逮捕
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