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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能否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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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前提不同、目的不同、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等。具体来说:

1. 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 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

4. 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 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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