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如下: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的相关规定如下: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醒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