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为达到此目的必须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行暂时性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是怎样的意思
强制执行是在判决义务不被履行的情况下的措施。人民所作出的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可以通知银行从该机关账户中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三、谁有权制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尚未设定的,法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