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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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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第五十七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五十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条人民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六十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第六十一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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