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一般是出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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