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机关、人民和人民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拘传是指机关、人民或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机关或人民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则是由人民、人民决定,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和人民是使用强制措施的主体,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使用主体特定、适用对象特定、内容是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在使用强制措施时需要注意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条件,防止出现滥用现象导致侵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