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申请有日期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耕地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指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四、不予强制执行怎么办?
1. 不予强制执行,可以询问不予受理的原因;
2. 只有是满足了既定的条件之后,才会受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采取适宜的强制措施;
3. 执行中,执行申请人有义务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有职责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且还可以视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