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 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起诉状。
2. 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原告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应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
3. 有明确的被告。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已经依法申请复议。
5. 起诉应属于人民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6. 受诉人民应有管辖权。
7. 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1. 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
2.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
3. 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
4. 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
5. 被执行的目标明确。
6. 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 属于人民受理执行的范围。
8. 本院具有管辖权。
9. 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