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什么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