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由认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其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上秩序的实现。然而,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放弃强制执行即放弃职权与职责,被视为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