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告知书有四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 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 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后,行政处罚判决书是对行政案件调查完之后且当事人没有异议之后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与之有区别的还有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对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做出的通知,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行政机关将会准备行政处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