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拒不履行,或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责令或强制其履行。对于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有两种执行措施: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罚款;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