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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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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六个方面1. 主要证据是否充分;2.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 程序是否合法;4. 是否超越职权;5. 是否滥用职权;6. 是否明显不当。二、确定被告的规则1. 直接起诉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 经复议后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3.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4.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6.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7. 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8.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情形1. 人民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2. 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3.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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