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可以红冲。需要由一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并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的通知单给另一方,另一方凭通知单红冲。在没取得通知单之前,另一方不能擅自红冲。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