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需要物业管理的有: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一、周边小区有地下车库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名园小区地下车库管理,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产权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未名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补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公司应每日定时安排人员巡视,对地库各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清扫路面。发现车辆有未关窗,未关灯等情况需要按车辆登记资料及时知会业主。第二条地下车库业主应及时支付停车管理费,由于欠费造成的停车不便应自行解决,不得因此破坏地下车库设施,物业公司按照《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依法采取管理措施。第三条地下车库车辆实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进出。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第四条业主在登记车辆识别系统车牌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房产证、行驶证及户口本),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车主。严禁一卡多用。严禁通过地库通道进入地面停车占位的逃费行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将按照《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写改进承诺书,并予以通报告示。第五条车位转租或转售时,业主须到物业公司做好变更手续;车位转租或转售对象仅限于本小区业主,不得将车位转让或租赁给非本小区业主。第六条地下车库仅限停放产权业主在物业登记的车辆,未经物业公司核准,其他车辆不得违规擅自入内停放。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库的公共设施及消防设施。第七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严禁在车位上私自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审核并批准的新能源车辆充电桩除外),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第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驶入小区地面应模范遵守《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地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十条车库设计车位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七座(含)以下的小型机动车辆,禁止大型车辆,货车以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一个车位同一时间仅允许停放一辆车。第十一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的行为发生,严禁在地库公共区域内乱扔乱放各类垃圾和有毒物品。第十二条使用地库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地库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严格控制噪声。不允许利用地库场地学车、练车和试刹车,禁止设置修车、洗车点。不得在地下车库遛宠物。第十四条车库内严禁烟火,业主车辆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爆竹、汽油、柴油、酒精、稀料、天然气罐及化学物品等)。第十五条不按规定乱停车的,物业公司将按《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若车主不配合,需将违规车辆拖离的,拖离费100元/辆/次,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并写改进承诺书,张贴通报告示。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地库业主大会参照《未名园小区议事规则》书面征询,自2017年8月26日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未名园业主委员会。二、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一般物管费的使用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你可以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关于电梯的维护费的是否包含在物管费里,有的合同是包含了的,有的是没有包含的.但是楼道灯是不应该有摊销的.这是包含在物业管理费里的.最后,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小区的大小,物业公司的资质,小区的属性(电梯或多层)等等进行计算的。三、楼道垃圾不清理物业不管怎么办小区物业是应当清理楼道垃圾的,如果物业不予处理可以找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所有业主的利益,反映小区业主的要求与意愿,还用来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管理运作,所以物业出现问题可以到业委会进行投诉。楼道是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楼道同时也是消防通道,是于建筑主体的结构,是不可以垃圾占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物业的职责就是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3、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二、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有关系吗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没有关系,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