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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要了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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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需要物业管理的有: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一、周边小区有地下车库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名园小区地下车库管理,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产权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未名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补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公司应每日定时安排人员巡视,对地库各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清扫路面。发现车辆有未关窗,未关灯等情况需要按车辆登记资料及时知会业主。第二条地下车库业主应及时支付停车管理费,由于欠费造成的停车不便应自行解决,不得因此破坏地下车库设施,物业公司按照《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依法采取管理措施。第三条地下车库车辆实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进出。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第四条业主在登记车辆识别系统车牌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房产证、行驶证及户口本),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车主。严禁一卡多用。严禁通过地库通道进入地面停车占位的逃费行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将按照《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写改进承诺书,并予以通报告示。第五条车位转租或转售时,业主须到物业公司做好变更手续;车位转租或转售对象仅限于本小区业主,不得将车位转让或租赁给非本小区业主。第六条地下车库仅限停放产权业主在物业登记的车辆,未经物业公司核准,其他车辆不得违规擅自入内停放。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库的公共设施及消防设施。第七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严禁在车位上私自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审核并批准的新能源车辆充电桩除外),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第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驶入小区地面应模范遵守《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地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十条车库设计车位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七座(含)以下的小型机动车辆,禁止大型车辆,货车以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一个车位同一时间仅允许停放一辆车。第十一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的行为发生,严禁在地库公共区域内乱扔乱放各类垃圾和有毒物品。第十二条使用地库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地库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严格控制噪声。不允许利用地库场地学车、练车和试刹车,禁止设置修车、洗车点。不得在地下车库遛宠物。第十四条车库内严禁烟火,业主车辆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爆竹、汽油、柴油、酒精、稀料、天然气罐及化学物品等)。第十五条不按规定乱停车的,物业公司将按《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若车主不配合,需将违规车辆拖离的,拖离费100元/辆/次,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并写改进承诺书,张贴通报告示。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地库业主大会参照《未名园小区议事规则》书面征询,自2017年8月26日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未名园业主委员会。二、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一般物管费的使用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你可以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关于电梯的维护费的是否包含在物管费里,有的合同是包含了的,有的是没有包含的.但是楼道灯是不应该有摊销的.这是包含在物业管理费里的.最后,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小区的大小,物业公司的资质,小区的属性(电梯或多层)等等进行计算的。三、楼道垃圾不清理物业不管怎么办小区物业是应当清理楼道垃圾的,如果物业不予处理可以找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所有业主的利益,反映小区业主的要求与意愿,还用来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管理运作,所以物业出现问题可以到业委会进行投诉。楼道是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楼道同时也是消防通道,是于建筑主体的结构,是不可以垃圾占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物业的职责就是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3、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二、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有关系吗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没有关系,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第1种观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管理业务主要包括:(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以随时启用;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绿化管理包括: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新建小区、旧区改造小区的公共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随意战友用现象等。(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如,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等。(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第2种观点: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对于居民的管理,不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而是管理他们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3、住宅小区居住设施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椐物业管理合同,只负责住宅小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管理重点在共有部分。住宅小区的房屋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或人为损害,有使用过程中产权人与使用人、不同产权人之间及房屋中设备和与公用设备之间等因使用关系而产生的各种需要调节、管理的多种环节。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管理是受各系统市政部门所有者的委托,代管各系统的运行状况及运行结果,代缴各种有关费用。4、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对人为环境的管理是维护和改变、塑造一种人为环境,维护是一种环境秩序。住宅小区自然环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创造,也很难改造。只能对现有环境进行有效的了解和监测,及时纳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档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9.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设备管理包括,公共设施的设备图纸,资料档案,检修设备的记录,居民生活用水的检测,供水许可证,水质化验单,供暖时,室内温度不能低于16度,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第1种观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保安职能被我国的相关行规定位为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本身并不能承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业主只能通过与物管企业约定更优质化的服务来增加安全系数,而决不能将物业管理理想化成保险柜。其次,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是保镖,只要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保管合同则不同,它是对特定财产的监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较大的注意义务。再次,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业主交纳的保安费用与其要求换取的安全服务水平差距太大,显失公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微薄的保安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

第2种观点: (一)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2、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3、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二、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有关系吗延期交付与占有改定没有关系,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2、清洁卫生3、绿化养护4、维护秩序5、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1种观点: 需要物业管理的有:小区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小区绿化管理;小区卫生管理;小区治安管理;小区交通组织与管理;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管理;小区消防管理;小区违章建筑管理。一、周边小区有地下车库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名园小区地下车库管理,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地下车库车位产权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未名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和《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补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有出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公司应每日定时安排人员巡视,对地库各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清扫路面。发现车辆有未关窗,未关灯等情况需要按车辆登记资料及时知会业主。第二条地下车库业主应及时支付停车管理费,由于欠费造成的停车不便应自行解决,不得因此破坏地下车库设施,物业公司按照《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依法采取管理措施。第三条地下车库车辆实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进出。通过门禁道闸系统时应关闭远光灯,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第四条业主在登记车辆识别系统车牌时,请提供车辆完整信息(房产证、行驶证及户口本),在使用过程中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车主。严禁一卡多用。严禁通过地库通道进入地面停车占位的逃费行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将按照《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写改进承诺书,并予以通报告示。第五条车位转租或转售时,业主须到物业公司做好变更手续;车位转租或转售对象仅限于本小区业主,不得将车位转让或租赁给非本小区业主。第六条地下车库仅限停放产权业主在物业登记的车辆,未经物业公司核准,其他车辆不得违规擅自入内停放。车辆应停放在业主所认购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停放车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库的公共设施及消防设施。第七条地下车库仅供停放业主车辆,业主不得随意改变车位的用途,严禁在车位上私自搭建安装原有设施以外的设施(审核并批准的新能源车辆充电桩除外),严禁在车位上摆放杂物或堆放物品。第车辆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驶入小区地面应模范遵守《未名园小区车辆管理规定》。第九条未成年儿童不得单独进入地下车库,家长应承担教育监管责任,如因未成年儿童进入地库而发生伤害及至他人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十条车库设计车位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七座(含)以下的小型机动车辆,禁止大型车辆,货车以及非机动车进入车库。一个车位同一时间仅允许停放一辆车。第十一条业主应自觉保持车库卫生,防止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污染车库的行为发生,严禁在地库公共区域内乱扔乱放各类垃圾和有毒物品。第十二条使用地库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地库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三条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严格控制噪声。不允许利用地库场地学车、练车和试刹车,禁止设置修车、洗车点。不得在地下车库遛宠物。第十四条车库内严禁烟火,业主车辆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爆竹、汽油、柴油、酒精、稀料、天然气罐及化学物品等)。第十五条不按规定乱停车的,物业公司将按《未名园车辆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若车主不配合,需将违规车辆拖离的,拖离费100元/辆/次,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并写改进承诺书,张贴通报告示。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地库业主大会参照《未名园小区议事规则》书面征询,自2017年8月26日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未名园业主委员会。二、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一般物管费的使用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你可以看你们签订的合同,关于电梯的维护费的是否包含在物管费里,有的合同是包含了的,有的是没有包含的.但是楼道灯是不应该有摊销的.这是包含在物业管理费里的.最后,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小区的大小,物业公司的资质,小区的属性(电梯或多层)等等进行计算的。三、楼道垃圾不清理物业不管怎么办小区物业是应当清理楼道垃圾的,如果物业不予处理可以找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所有业主的利益,反映小区业主的要求与意愿,还用来监督管理物业公司的管理运作,所以物业出现问题可以到业委会进行投诉。楼道是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楼道同时也是消防通道,是于建筑主体的结构,是不可以垃圾占道造成安全隐患的。物业的职责就是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2、清洁卫生3、绿化养护4、维护秩序5、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保安职能被我国的相关行规定位为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本身并不能承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业主只能通过与物管企业约定更优质化的服务来增加安全系数,而决不能将物业管理理想化成保险柜。其次,物业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是保镖,只要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义务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区域内所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保管合同则不同,它是对特定财产的监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较大的注意义务。再次,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来看,业主交纳的保安费用与其要求换取的安全服务水平差距太大,显失公平。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业主不能凭借交纳微薄的保安费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天衣无缝的安全防范服务。

第1种观点: (一)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二)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三)环境卫生的管理;(四)绿化管理;(五)配合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六)车辆秩序管理;(七)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八)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一、小区物业的管理需要遵循什么原则(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二、物业管理的特点有哪些物业管理适应了城市房屋管理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房屋产权的多元化要求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住宅小区功能的多样化带来了管理内容的复杂性;住宅小区设施的系统化要求管理形式专业性和统一性;住宅小区居民追求生活方便而对相关服务提出的综合性要求。同时,物业管理又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派生物,它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环节,实质上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延续和完善。良好的物业管理,既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又有利于扩大其经营服务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的范围和责任通常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具体有: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物业工作一般包括的是小区的安全问题、水电、燃气等问题,一个小区的好坏与该地的物业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更加保证物业管理更加顺利的进行。一,物业公司的职责: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二,物业公司的义务:(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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