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掌握物业的完好情况,根据物业的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物业质量进行评定,按照物业的完好情况进行经营,保证用户的住用安全。物业的安全检查,是物业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理的重要依据。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物业进行检查,随时掌握物业健康状况,不仅能及时发现物业的危损情况,抢修危险,而且还能为科学地管理和修缮提供依据,正确地督导物业使用,延长物业寿命。(二)制定和执行修缮原则、修缮范围和修缮指标,有计划地组织物业按年轮修,维护物业的使用价值,合理的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三)制定和执行每年的修缮计划,分配年度修缮投资,审核修缮方案和工程预决算,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修缮效果。(四)发包物业修缮工程,监督施工部门,按图施工,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五)组织自营施工的维修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要根据年度计划和施工任务的情况,按季、月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把各项工作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使之协调开展,并进行工额消耗和质量考核。(六)做好物业维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妥善管理物业技术档案,保持物业技术资料的完整,以方便日后查阅。一、物业纠纷类型有哪些(一)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二)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四)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五)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六)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七)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第3种观点: 1、公用设施管理。我们日常用水用电都离不开小区的公共设施,而小区的这些公共设施都是由物业公司在负责管理的,物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了对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管理,通讯、邮电、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市政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2、治安管理。基本上所有的小区都是有门卫和巡逻的保安的,这些都是为了小区的安全才设置的。一、物业费3年不交会怎么样1、一般来说,物业费3年不交会被物业提起诉讼,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这可能会引发诉讼风险。欠缴物业费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债务,也即是说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2、只要业主不按期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就可以采取起诉的*进行追讨。另外,不交或通期缴纳物业费,也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作为非违约方的物业管理单位也是可以随时起诉业主的。3、对于物业费不交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在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单位不会一来就提起诉讼,多半是会先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私下协商,但这并不影响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2、物业服务质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1种观点: 物业设备设施是指附属于房屋建筑的各类设备的总称,它是构成房屋建筑实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挥物业功能和实现物业价值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房屋设备之所以属于房屋建筑实体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因为在现代城市里,没有水、电、煤等附属设备配套的房屋建筑,不能算是完整的房屋;同时,设备设施的不配套,或配套的设施、设备相对落后,也会降低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的设备和设施,是属于构成房屋所有权的不可分割的定着物(固置物)。一、物业管理是什么意思物业管理产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房地产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而发展起来的。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大厦、旅游宾馆、酒店、标准工业厂房、仓库等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房屋、附属设施及相关的场地。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对上述物业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地、道路交通等,以经营的方式统一实施的综合性、专业化管理。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二、物业管理费按什么标准收取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和服务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
第2种观点: 物业设备设施有给排水系统 、电器系统、供暖、空调、通风系统以及燃气设备。具体如下:1、给排水系统 (1)给水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内部附属设备中的生活给水、设备用水、消防给水等工程设施的总称。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用水。主要由贮水池(箱)、给水泵、给水管网、水表等组成;(2)排水设备。是指房屋设备中用来排除生活污水和屋面雨雪水的部分,它包括排水管道、通气管、清通设备、抽升设备、室外排水管道等;(3)房屋卫生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内部附属的卫生器具,包括洗脸盆、浴盆、大便器、小便器等;(4)消防设备。是指房屋设备中用来灭火的消防供水设备、设施。它包括消防水池或水箱、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水管道等设备;(5)房屋热水供应设备。是指房屋设备中为人们提供生活用热水的设备。它包括水加热器、给水泵、热水管道、热水表、淋浴器等。2、电器系统(1)物业供电设备。是指物业附属设备中的供电部分,包括供电线路、变配电装置、高低压电器等。(2)物业的弱电设备。指物业附属设备中的弱电设备部分。主要包括物业小区的安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通信与有线电视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等。(3)房屋的电梯设备。指物业附属设备中的载运人或物品的一种升降设备,是高层建筑中不可缺少的垂直运输工具。常用电梯主要包括机房、轿厢、井道等部分。(4)电气照明系统。是指小区内的各种照明用的设备,主要包括照明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3、供暖、空调、通风系统(1)采暖设备。是指房屋设备中用来在冬季为房屋提供热量的部分。它包括锅炉、循环泵、散热器等设备。室内采暖系统有很多形式,按热媒不同,可分为热水采暖系统、蒸汽采暖系统。一般民用建筑大多采用热水采暖系统。(2)空调设备。是指在建筑内部为满足人的生理感受或生产过程的需要,而提供的一个人工环境的设备。一般的空调设备包括冷水机组、水泵、空调机组、风机、冷却塔、风机盘管等设备。(3)通风设备。是指在建筑内部保证房间空气流动,同时能排出有害气体的设备。一般包括风机、通风管道、风口及一些空气净化设备。4、燃气设备。包括燃气灶、燃气表、燃气管道、天然气管网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3种观点: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